自2018年3月1日起,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上市公司除外)须在其注册办事处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查阅。本文将扼要介绍新颁布的《公司条例》 有关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要求,以及其主要影响。
适用性
新的修订将适用于根据《公司条例》成立的所有公司,不论是股份或担保有限公司,还是无限公司,但不包括非香港公司(即在香港登记但在境外成立的公司)和上市公司。
法例要求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必须存放在相关公司的香港注册办事处或其他在香港境内的地方,公司必须通过提交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其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地点。
新法律主要要求相关公司:
-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地点存放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 采取合理步骤确定公司的重要控制人,包括发出通知并获取所需的详细资料;
- 在登记册中填写其重要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 更新登记册中所需的详细资料; 及
- 向执法人员及重要控制人提供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及其副本以供查阅。
根据公司注册处的要求,登记册须载有的内容,其中包括: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及公司的指定代表的联络资料。
重要控制人:
- 姓名
- 通讯地址、身分证号码(如没有身分证,护照号码和签发国家)
- 性质、注册编号、成立为法团的地方及注册办事处地址 (若重要控制人为一间有限公司)
- 成为重要控制人的日期
- 对公司的控制的性质
公司的指定代表:
- 姓名/名称
- 联络资料
这些要求都不复杂,关键是如何确定谁是重要控制人。
什么是重要控制人?
在这个问题上,新法律规定了五个条件,如果符合其中之一项,那么这个人就是一个重要控制人:
1.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5%以上;
2.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超过25%的表决权;
3. 该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多数董事的权利;
4. 该人有权对公司行使或者实际行使重大影响或者控制; 或
5. 该人有权利或实际上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发挥或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不是法人,但该信托的受托人或商号的成员(以其作为信托受托人或商号成员的身分),就该公司而言符合首4个条件中的任何1个条件。
什么是指定代表?
每间公司须指定最少一名人士为公司代表,以就公司的重要控制人登记册有关事宜向执法人员提供协助。
公司的指定代表须由以下任何一类人士担任: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而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或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或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而以上的新规定适用于所有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 成立及注册的公司,除上市公司外。凡未有履行上述责任,即属刑事罪行。有关公司及其每名责任人可各被处第 4 级罚款 (即 25,000 元)。如情况适用,另每日各被处 罚款 700 元。
若对重要控制人有问题,请随时与我们公司注册团队联系。